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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条例
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22-07-25      来源:       阅读量:638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中国作物学会在作物科学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导向和推动作用,激励与调动广大作物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作物学学科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国作物学会设立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奖励在作物学创新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维护奖励的权威性,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作物学会理事会、监事会监督,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中国作物学会预算中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奖项的宣传、评选、举行颁奖大会、颁发奖金。中国作物学会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奖项的捐赠或赞助。


第二章  评奖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作物学会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奖时必须保持客观中立,对评奖过程保密,不得有为候选对象宣传或为相关人员提供信息等有碍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中国作物学会设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推荐

第六条  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下设以下奖项:

(一)杰出成就奖

(二)创新团队奖

(三)青年奖

(四)国际贡献奖

第七条  杰出成就奖

奖励对象在我国作物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做出杰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热爱祖国,作风廉洁,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学风,恪守科学道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作物科学技术领域,在学术理论和技术等方面有受到同行或社会公认的创新成就;

2. 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开发、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形成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新标准和规模化应用示范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3. 开展试验示范、技术推广、普及咨询、科学传播活动,面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产品,产生显著社会效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候选人为中国作物学会会员。

(五)两院院士不作为该奖候选人。

奖励周期及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称为一届,每届授奖人不超过2名。获奖者可获得证书和奖金。

推荐渠道:本奖候选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或中国作物学会专业委员会推荐产生。每个推荐单位当年度可推荐候选人1名。

第八条  创新团队奖

奖励范围及要求

在作物学科领域内得到公认的优秀研究团队,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国内领先,拥有经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已取得多项惠及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基础研究的重大原创性成果。

候选对象资格

(一)创新团队人才聚集、资源整合度以及开放度高,队伍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支持单位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平台,团队具有较强的持续研发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三)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的团队不得申报该奖项;

(四)团队带头人应为行业内公认的学术带头人,或担任过本创新团队主要研究领域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或核心技术负责人,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团队第一带头人应为当前工作在科研一线的实际带头人。

(五)团队成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团队的主要成员(至少前五名)为中国作物学会会员。

奖励周期及名额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称为一届,每届授奖团队不超过1个。获奖团队可获得证书和奖金。

推荐渠道:候选团队可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或中国作物学会专业委员会或单位会员推荐产生。每个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不受限制。

第九条  青年奖

奖励对象在我国作物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作物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2.在作物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候选人为中国作物学会会员。

(五)评奖当年1月1日男性候选人未满40周岁,女性候选人未满45周岁。

奖励周期及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称为一届,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获奖者可获得证书和奖金。

推荐渠道:本奖候选人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或中国作物学会专业委员会推荐产生,也可由学会常务理事或两院院士提名产生。推荐单位当年度可推荐候选人1名,学会常务理事或两院院士当年度可提名候选人1名。

第十条  国际贡献奖

奖励对象:世界作物科学领域内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并对推动中国作物科学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专家。

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重大学术成就,为作物科学做出突出贡献,是世界作物科学领域内公认的学术带头人;

(二)在作物科学领域,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或国际合作,为推动中国作物科学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奖励周期及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称为一届,每届获奖人数不超过2名。获奖者可获得证书和奖金。获奖者到颁奖地点领奖所需旅费由中国作物学会承担。

推荐渠道:本奖候选人由学会常务理事、两院院士提名产生,每位候选人须由不少于3人提名,每位常务理事或院士当年度可提名候选人1名。

第十一条  同一个候选人/团队带头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中国作物学会的一个奖项。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评选分为形式审查、初评、会评三项程序,根据评审标准,限额择优评定。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实际到会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应到会评审专家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评审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根据得票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且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拟授奖人。

第十四条  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五章  公示、异议及授奖

第十五条  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评审结果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国作物学会网站及拟授奖对象工作单位(国内)或支持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实名对拟授奖对象提出的异议。

异议提出人必须实名向奖励办提出书面异议材料,明确提出异议举证,并有义务协助异议调查。

奖励办负责组织协调异议的调查,组织相关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异议举证所提出的证据开展核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奖励办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推荐单位或提名人、拟授奖者和异议提出者。

第十七条  中国作物学会科学技术成就奖在中国作物学会学术年会上举行颁奖典礼并授奖。授奖前征得授奖对象同意方可授奖。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已授奖者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中国作物学会在网站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奖金,并取消当事人三年申报资格,同时取消推荐单位或提名人下一年的推荐或提名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中国作物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国作物学会其他有关本奖所涉奖项的条例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作物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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