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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作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5      来源:       阅读量:35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作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国作物学会章程》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本会下属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的章程,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但可制订工作条例,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第二章  设立与换届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由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分支机构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开展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后,可以按照工作条例,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但重大活动(包括对外、对港、澳、台及跨专业、跨行业的交流项目)应由本会出面;分支机构的活动应冠以本会的名称。 

第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任期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可以设会长1名,副会长人数不超过7名,委员若干名;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为该分支机构的最高领导机构,重大活动应由会长会议通过。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可以由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也可以由分支机构成员单位民主推荐后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经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下设秘书一职,在会长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为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五年一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新一届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及委员(常务委员)的候选人,由现任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提出建议名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本会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接到本会的正式批复后,方可着手筹备换届工作相关事宜。

任期届满的分支机构,应按时进行换届改选,并与学会换届同步,在学会换届当年5个月前换届完毕。届满超过1年的,本会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尽快进行换届改选。超过2年仍未换届的分支机构,视为原分支机构自动解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主持,重新对该分支机构进行重组。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本会相关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自行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会员,须按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分支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会员为本,突出会员在本会中的主体地位,认真做好所属会员的管理,组织会员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分支机构的活动次数应不低于每年两次。对有专业交叉的,本会分支机构应创造条件,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

 

第四章  印章与财务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学会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需要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的,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报本会登记备案。分支机构需要注销的,可以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也可以由分支机构的会议做出决定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本会登记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由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发展各领域的会员。分支机构的个人会员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发证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自己会员中收取会费或接受捐赠,但收取的会费和接受的捐赠的所有权归本会所有。可以在本会统一的财务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或者按照与本会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规定抵触,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作物学会第九届理事会2014年度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作物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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