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作物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作物学会财务行为,加强学会财务管理,提高学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学会工作的正常运转,并贯彻民政部、中国科协对社团管理的有关精神,依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作物学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是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团法人,应建立责、权、利明确的社团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审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学会财务设在挂靠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财务资产处由专人管理,学会秘书长(或委托副秘书长)分管。
第四条 学会的重大经费支出按照年度预算执行。经费支出批准权限:10万元以上需常务副理事长(法人)批准;2-10万元需经秘书长或分管财务领导批准;2万元以下需经常务副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
按照中国作物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差旅费
业务出差,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业务出差或参加会议,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副秘书长出差由秘书长批准、秘书长出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法人)审批。
本学会组织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分别据实报销,因工作特殊情况需提升报销标准的,经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学会兼职工作人员,按照学会惯例和本着支持学会的原则,差旅费开支原则上由所在人事单位报销。如需要从学会经费中报销,事前需提出申请,根据支出数额按经费支出批准权限审核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七条 外事经费
学会出国费用的管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16号文件执行。学会计划内的出国经费、外宾接待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支出、学会人员出国经费预算及换汇、报销,由主管外事的领导或常务副理事长(法人)审批;计划外的外事活动、外事项目、专门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初审,主管领导或常务副理事长(法人)核批。超过规定标准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由法人或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学会福利性支出,各种摊派、赞助等费用支出由法人审批,但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款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九条 日常办公经费、业务交往费
1.日常办公经费的行政支出(办公用品、电话费、通讯费、交通费)等,2万元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或项目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由秘书长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业务交往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列支:收入金额与业务交往费的列支比例为:50万元以下收入,业务交往费0.5%。学会的业务交往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由法人审批,2-10万元的由秘书长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会议经费管理规定
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列入计划的学术会议、工作会议经费支出,会前需制定详细会议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50万元以上需经党委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10-50万元需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批准;10万元以下需经秘书长或分管财务领导批准;2万元以下需经常务副秘书长批准。未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的会议,原则不列支学会经费。
第十一条 其他经费
1.学会秘书处人员电话费、车贴、餐费补贴等,参照挂靠单位相关标准,经常务副秘书长审核后按月支付;
2.学会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外语学习、文化课学习、职称考试等的支出,由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3.各种工资、补贴、奖金的变动、升级、发放,参照挂靠单位相关标准按经费支出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4.学会应严格按照以上经费使用审批权限进行审核、签字,各级负责人临时离岗期间,由上一级负责人代施其职。
上述支出的审批权限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款规定,其他尚未列入上述各项经费的支出,应根据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和相应批准权限以及批准程序办理,并由挂靠单位财务资产处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作物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