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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作物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6-30      来源:       阅读量:5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根据《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作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激发创新活力、发挥关键引领作用为目标,以净化学术环境、营造良好生态为保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院士称号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之大者”。突出政治标准和国家使命,体现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导向,注重在重大科学研究和国家重大工程中选拔院士候选人。

(二)坚持院士标准。坚持“四个面向”,着重推荐(提名)长期奋战在科研和工程技术一线的科研人员,坚决破除“四唯”,突出对国家发展和安全的贡献,突出对科学技术发展的贡献和原创性科技成果,突出科学家精神和学术道德。

(三)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荐(提名)工作,确保推荐(提名)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院士标准和条件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的程序和要求。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学风正派,在作物科学技术领域取得了系统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成就,并为中国科学技术事业或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中国公民;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作物学工程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正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中国籍学者、专家,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有关要求执行。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企业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等技术负责人及所属研究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被推荐(提名)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按增选年1月1日年龄计算)。注重推荐(提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注重推荐(提名)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和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人选,注重推荐(提名)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选。

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因品德失范、严重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且尚在影响期内、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作为院士候选人。

第四条  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直接向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省级作物学会的推选工作由省级科协负责统筹把关后报送学会。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学会组织推选工作。

第五条  推选单位的推选名额不作限制,各单位应该严格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设立以下机构:

(一)领导小组。由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成,并由理事长任组长,负责指导协调推选工作的开展。

(二)推选专家委员会。由作物学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专家具有广泛代表性,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11人。

(三)材料审核小组。由作物学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

(四)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由学会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七条  学会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信息。利用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相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并覆盖国内作物学领域。

(三)推选人选。推选单位组织具有推选资格的机构开展推选工作。其中,省级作物学会推选工作由省级科协负责统筹把关后报送学会。

(四)审核把关。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要对候选人学术成果真实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和材料不涉密等情况进行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学会材料审核小组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五)组织评审。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

(六)报送结果。推选结果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以上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八条  如学会所属推选单位发现推选的院士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九条  回避制度。

推选、推荐(提名)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存在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师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学位论文封面所列导师为准)等关系的人员。

第十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荐(提名)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意识。

(二)被推荐(提名)人所有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重要敏感事项。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荐(提名)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该候选人推选单位1-3次推选资格。

(三)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有关材料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

(四)除参加遴选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

(五)参加遴选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为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在推选、推荐(提名)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保证公平公正,切实根据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进行严格把关。

(二)坚决防止不正之风。推选单位、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推选过程中的请托、游说、拉票、助选、贿选等不当行为,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推荐(提名)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被推选人,不发生不当交往或利益交换。对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

(一)推荐(提名)的院士候选人由两院统一组织公示。

(二)中国科协对推荐(提名)人选建立公示前社会影响评估机制。

(三)相关推选单位和院士候选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两院开展院士候选人公示、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作物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作物学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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